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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2014年10月17日三亚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正,2019年7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二十条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市人大机关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根据三亚市财务管理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预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
(二)逐级审批原则。从严把控,严格审批权限,堵塞漏洞。
(三)保证工作原则。在开源节流的前提下,保证单位整体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 基本任务
(一)科学编制预算。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三)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做好指定项目绩效评价分析工作,定期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工作。
(四)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核查制度,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 财务管理
(一)接待费: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15〕47号)、三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和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有关规定》(三办发〔2016〕15号)等规定。除由市委接待办安排的宴请外,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用餐标准参照以上通知和三亚市培训、会议的伙食标准确定,省(部)级来宾不超过180元/人,地(厅)级来宾不超过150元/人,县(处)级以下来宾不超过140元/人,工作餐不超过100元/人。接待厅级以上领导由秘书长审批,处级以下领导由分管接待的副秘书长审批。接待费用应一事一报,7个工作日内结算,谁接待谁负责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公务接待单位来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用餐发票和清单(酒店消费清单)。
(二)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包括借调人员、实习人员等)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府办〔2016〕29号)文件,住宿费按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往返机场、火车站、码头、客运汽车站等出发地点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费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100元/人天(青海、西藏、新疆按120元/人天)报销,市内交通费按80元/人天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会议通知、调研方案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三)误餐费:工作人员因公误餐按我市现行规定,对午餐、晚餐、夜餐实行每人每餐50元定额补助。工作人员夜间工作到十一点半以后,可发给夜餐补助。工作日午餐均在机关食堂就餐,不予发放午餐补助,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赶回本单位用餐者,需提供本市辖区内外出审批单、误餐补助审批单等,方可发给误餐补助。
(四)培训费:培训费是指本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根据《三亚市机关培训管理办法》三财〔2018〕1171号文件,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办公室及各工委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和主任会议批准后施行。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住宿费340元,伙食费130元,场地、资料、交通费50元,其他费用30元,共计550元。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原始明细和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有协议的还应提供办会协议。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五)会议费:根据《三亚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三办发〔2014〕36号)规定执行。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人大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属一类会议,会期按法律法规章程和有关规定报市委审批确定,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标准不超出600元/人天;人大常委会会议属二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会议费开支标准不超出530元/人天,住市内的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原则上也不安排就餐。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宾馆等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六)代表履职补贴:代表履职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代表中有一些是农民、非国有工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个体经营者,他们本身没有固定工资收入(个人经济状况良好,如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等,财政一般不予以补贴),这部分代表履职补贴标准按200元/天/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发放。
(七)实习生补贴:接收大学生来单位实习,实习期间参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50元/天的生活补助,工作日午餐安排机关食堂就餐,差旅费、误餐费等报销标准与工作人员相同。
(八)劳务费: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财务报账管理的通知》(琼财支〔2015〕1499号文件)、《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三亚市机关培训管理办法》(三财〔2018〕1171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劳务费(税后)发放标准按以下办法执行:
1.从外单位邀请专家参与本单位调研课题、考察项目的咨询、评审、鉴定等需专业技术的复杂劳动,无职称人员、讲师、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副处级及以下领导干部400元/人/半天、600元/人/天;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正处级及厅级领导干部600元/人/半天、8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800元/人/半天、1000元/人/天。
2.请搬运工等无需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每人每半天不超过200元。
报销时附座谈、调研、考察活动方案及名单。
(九)办公费:根据《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公用品等商品财务报账管理的通知》(三财库〔2017〕9号)文件执行。办公用品采购实行归口管理,各工委(室)所需办公用品,须填写《办公用品购置审批单》,由科室负责人签字,行政科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审批;采购金额超过5000元的要报秘书长审批;由行政科统一采购;报销时应当附《办公用品购置审批单》、发票、商家提供的电子购物小票或加盖商家印章的原始购物清单。
(十)固定资产维修:办公电脑、空调设备、车辆等的维修,需填写固定资产维修审批单,单笔维修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与厂方签订合同。报销时附上固定资产维修审批单、发票、清单。
(十一)宣传活动经费:各工委(室)需要印制的宣传资料需填写办公用品审批单,印刷费一次性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与厂方签订合同。报销时附上办公用品审批单、合同、发票、清单。
第四条 审批权限
办公室所有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由办公室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秘书长统一审批,秘书长负责监督。
(一)单笔10000元以下(不含)的开支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批。
(二)单笔10000元以上(含)—50000元以下(不含)的开支,需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由秘书长审批。
(三)单笔50000元以上(含)的大额支出项目,需提交机关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以上(二)(三)项均需形成相关会议纪要。
单位日常经常性支出业务,包括工资、水电费、电话费、食堂就餐费、互联网专线费、物业管理费、油料费、《三亚人大》杂志等可不执行集体审批支出预算程序。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经办人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发票、小票或清单须背书签字确认,整理、粘贴原始凭证;经办人所在工委(室)负责人对业务事项的真实性负责验证审核,背书签字确认;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审批。涉及实物的还须有验收人背书签字。公务接待费在公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核算站报账,其他经济业务事项在事项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到核算站报账。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二)政府集中采购:各工委(室)根据年度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由行政科向财政局提出预算申请。预算指标下达后方可履行采购手续,包括政府采购备案审批表、供货合同、验收单等。
(三)工程项目、广告印刷、购买服务及办公室组织的大型活动,费用超过10000元的,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或公开招投标限额以内的,由办公室5人议价小组(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作风督查组负责人、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业务承办部门经办人)对三家以上经营单位进行询价评估后,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根据第四条审批权限分别报秘书长办公会或机关党组会议研究,由秘书长签字审批,方可按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