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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4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作用,让人大代表更好地知情知政,更多地了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三亚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作室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结合代表的工作领域和专业特长,有针对性地提出3-5名列席代表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同意后,通知列席代表到会,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和有关要求提前通知列席代表本人。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作室要统筹安排市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确保每位市人大代表(不含市领导和部队代表)在届内至少列席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应及时根据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作好审议发言准备。
第六条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列席代表应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在常委会未作正式表决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会议内容进行传播。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应按要求准时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批,先审批后准假。
第九条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在会议结束后,要把会议的主要精神,及时传达到周围干部群众中,切实履行好代表的职责。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作室要将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记录在案,作为代表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