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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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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15:45

(2018625三亚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群众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规范立法联系点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产生,立的立法工作固定联系单位,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立法联系点)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立法及相关工作。立法联系点所在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总体要求,协同推进立法联系点建设解决立法联系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负责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检查考评等日常工作。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立法及相关工作需要积极支持立法联系点的工作,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作用。

第四条  设立立法联系点应当立足本市立法的实际需要,突出代表、广泛性、专业性,综合考虑建点条件和设点意愿等因素,统筹考虑尽量涵盖本市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

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积极参与地方立法的各项工作;

(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基层性

(五)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立法联系点任期与市人大常委会每届的任期相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以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和立法联系点工作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选取立法联系点可以通过公开征集、推荐、协商推选等方式进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立法联系点的候选单位进行遴选、综合考察,确定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后,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确定为立法联系点的单位组织,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向社会公布,并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授予“三亚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牌匾。

  有下列情形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撤销该立法联系点资格:
(一)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为不合格的;
(二)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要求退出的;
(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立法联系点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征集对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规划草案及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二)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决定决议(草案)征求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三)参与或协助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的立法调研检查和评估等有关工作及时反映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四)收集和反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五)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六)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与所在区域、行业内群众密切联系的工作机制,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注重反馈意见建议的合法性、科学性、代表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反馈意见建议的质量。

鼓励立法联系点就本规定条的内容采取座谈会、调查研究、印送草案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相关行业和群众对法律法规草案和其他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反映立法涉及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立法联系点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严格遵守规定时限,及时汇总归纳整理,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报告。

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工作台账,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十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立法联系点提出的法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重要的意见建议可以整理成综合材料或专题报告,有关法规(草案)、决定决议(草案)的调研、起草、审议、修改等环节提供参考吸纳

立法联系点关于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的采纳、吸收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进行反馈。

第十  通过以下方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对立法联系点的服务和保障:

(一)定期向立法联系点寄送或者通过专门信息平台发送法律书籍、法律法规草案、立法背景材料、法制参阅材料和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文件等立法相关工作信息和资料所寄送的材料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邀请立法联系点相关人员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相关的调研会、座谈会、听证会、工作培训等会议和活动

(三)不定期组织召开立法联系点工作座谈会和业务培训,加强联系点之间的工作交流;

(四)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立法联系点工作的宣传和报道,扩大立法联系点参与本市立法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每年从立法专项经费中拨付适当立法专项经费补助作为立法联系点的专项经费和奖励专项经费用于立法联系点的自身建设及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日常办公等工作支出经费使用遵守财务相关管理规定

(六)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组织为立法联系点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第十  立法联系点应当重视立法工作,明确一负责人和一名以上的联络员负责立法联系点的日常事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备等。立法联系点的负责人、联络员的确定和调整应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

立法联系点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在所在区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充分发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本系统内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吸收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立法联系点工作。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对立法联系点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立法联系点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立法联系点奖励、表彰和调整立法联系点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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