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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贯彻实施 《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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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17:17

(城建环保工委)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安排,为了促进《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羽飞带队,101718日,组织市人大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委员和相关人员对贯彻实施《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情况进行调研调研以召开汇报会、实地检查和要求有关部门提供工作资料的形式进行。重点检查了崖州区龙文村等地的山体修复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的进展和成效

《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的公布施行开创了地方对山体保护立法的先河,是一项上合中央精神,下顺民众意愿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后,通过采取宣传、法律、经济、技术与行政管理等措施,避免、减轻或者限制人为活动对山体保护的破坏以及对破坏山体进行修复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开展广泛宣传,提高公众的山体保护意识

    我市采取多项措施强化宣传工作,扩大公众对《条例》的知晓范围。条例公告后,全市印制《条例》单行本3000册,发到各部门、区、村(居)委会。制作相关宣传条幅在各区进行了广泛宣传。利用三亚日报、政府网站、人大网站等多种媒体刊登《条例》解读。林业部门举办学习培训班,邀请武汉大学教授在市委党校全市有关部门、各区农林局等单位的人员对《条例》进行一一解读

 (二)不断推进受损山体修复,加快山体修复力度

   《条例》颁布后,2017年山体修复列入“双修”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大修复力度。半岭温泉周边受损山体进行生态植被恢复,整治山体植被两处,治理总面积约70803平方米,投资金额4061.03万元,已完成工程总量的80%。抱坡岭山体底部矿坑复绿面积约2万平方米,施工已完成95%上。抱坡岭山体及其底部采取微生物原位修复技术,修复面积12800平方米,实现裸岩和沙质土的自然复绿,10月开始施工。计划推进花岗岩生态修复项目24个,共35个山体,总修复面积约41万平方米,总投资额约3亿元。其中,将重点修复旅游通道沿线严重影响景观的18个山体,其余17个山体采取自然覆绿或少量工程覆绿措施。按计划,2017年花岗岩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投资1亿元,年内可用投资总额为7291万元,截至9月30日,已完成投资6356万元,占年度投资进度的87.1%。

 (三)抓紧编制山体保护名录,划定山体保护范围

委托国家林业局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山体资源调查。正在有序开展建立山体资源底图、编制山体保护规划、制定重点保护山体名录、划定山体保护范围和编制退果还林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工作。

 (四)落实生态补偿制度,有效开展生态补偿工作

截止2016年底,确定天涯区扎南村、台楼村及育才生态区抱安村、那会村、青法村、雅亮村、雅林村、明善村等8个村委会为生态效益补偿地区2010年至2016年累计发放生态补偿资金达4850余万元。2017年下半年将育才生态区那受村委会纳入生态补偿区域,逐步扩大补偿区域预计2017年发放补偿资金3000余万元。

(五)实施退果还林计划,保护生态环境和景观

   《条例》规定对造成生态公益林破坏、严重水土流失、山体损害或者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已有芒果树等经济林种,编制退果还林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改种生态林种或者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造林方式进行退果还林。2017年全市退果还林工作方案计划退果还林832.6亩,安排补偿资金2105.39万元。

 二、存在问题

(一)宣传普及工作有待加强,贯彻条例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我市还得不到全面的体现,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还得到不到切实的体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宣传教育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不够深入,还不能做到家喻户晓,自觉贯彻落实条例》规定。不按规定开山毁林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山区村民不知占用林地开挖山体建房、私建墓地等行为是违法行为。果农对退果还林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存在抵触情绪。矿山周边村民认为矿山已无人利用,擅自占坑经营、抢种作物、倾倒垃圾、开展养殖,甚至阻挠正常施工。

   (二)山体保护名录编制未完成,保护范围有待界定

    《条例》的基础性工作尚未完成,及时、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欠缺可操作性。《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施行至今,山体资源本底调查在进行当中。由于没有山体资源底图作为依据,还不能制定重点保护山体名录,也不能划定山体保护范围,实施禁止行为无法可依,影响了《条例》的顺利实施。

   (三)行政管理和监督不到位,责任担当有待落实

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山体保护协调领导小组,以协调处理跨部门、跨区域的山体保护问题和重大事项;尚未建立山体保护信息共享机制,没有做到每季度召开一次部门间联席会议。市、各区政府对山体保护工作没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山体保护的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不明确。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要求政府报告山体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还没开展。

   (四)巡查机制不健全,护林员积极性不高

    村委会巡查和举报违建的职责尚未落实,没有切实承担山体资源权属单位应当负责权属范围内的山体保护管理工作的义务,对偏远山体范围内的巡查和举报工作得不到落实。护林员待遇低,人均巡查面积大,工作积极性不高。     

(五)保护维护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经费保障有待加强

 保护维护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资金来源方式比较单一 。山体修复成本一般较大,今年我市正在修复的山体有35个,总投资额达到近3亿元。根据初步测算和调查,全市需退果还林的总面积约4.5万亩,其中一级保护区内分布3000亩,要在2020年完成全市退果还林任务,所需资金量较大。修复项目完成后,需要较长的养护时间,目前项目建设均未含有养护资金以及安装水电配套工程的费用。

  三、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山体保护意识

徒法不足以自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山体保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断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增强民的山体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监督山体保护的浓厚氛围,逐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条例的自觉性。要及时进行有关山体保护内容的公示,努力提高透明性和公开性;在保护山体的显要位置设立醒目的保护标志,标明保护的范围、坐标、面积和责任单位,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区山体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加财政支持力度,提高保护维护山体的业务和技术能力,将山体保护纳入生态公益林计划,扩大生态补偿范围和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尽快建立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山体保护规划实施及管理机制,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自觉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山体保护规划经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对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保护范围的山体,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一登记建档、划定界限,落实管理单位,建立严格的保护责任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作它用。对违规开山、无序开山、少批多开、裸露山体治理不力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各区人大要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条例》实施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村委会保护山体的工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明确相关职责。要求每座保护山体建立档案,确定村(居)委会本辖区内山体看护工作责任人,负责定期组织山体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侵占和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适提高护林员待遇高标准要求护林员进行监督,完善基层保护监督长效机制。

(三)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充分发挥山体的综合效益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的原则,结合我市的生产、生活需要,兼顾群众的合法合理利益诉求,进一步加大对山体的治理力度,加快对山体恢复工作,高标准完成山体生态治理目标;要在坚持生态优先,兼顾经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全力开展好山体植被恢复、宜林基地改造及景观提升工作;要高度重视山体保护、管护和利用的工作创新,采取社会投资、企业个人捐建、认养认管、义务植树等多种形式进行生态建设,充分发挥山体的综合效益,让人民享受绿色生态福祉。在保护好山体的前提下,政府还应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和资源共同参与山体保护工作。按“谁损害谁修复”的责任负担原则,出台“谁修复谁受益”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山体工作中来。

   (四)强化监督和执法加大《条例》实施力度

    鉴于山体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大对山体保护工作的监督、支持力度。定期听取市政府关于山体保护工作情况汇报,适时开展视察和检查工作,巩固山体保护成果加大执法力度林业部门应联合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水务、住房与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民政、公安等部门,自觉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司其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破坏山体、植被、裸露山体治理不力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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