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首页>会议信息>常委会会议>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4次会议

三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三亚市停车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字体: 打印
2021-11-11 17:03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11日在市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上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720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三亚市停车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媒体草案全文公布,天涯社区合作开展“立法齐参与”活动,多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了实地调研,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我市停车场立法非常重视,对草案修改工作给予有力指导。10月22日,市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后认为,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有必要制定本条例。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法规名称和体例结构。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单位提出:1.本条例是以机动车停车场为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法规,草案名称不能准确反映法规调整对象,建议修改;2.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属于机动车停车场的一种,草案第三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属于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的内容,建议合并。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1.法规名称修改为三亚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将草案第二章、第三章合并,章名修改为“规划和建设”。

二、关于政府职责和管理体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单位提出:1.草案未界定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责,建议修改;2.草案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划设方案并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不符,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1.增设专条,对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相关职责作出规定;2.将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以及施划、评估、调整或者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行政主体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关于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和单位提出:1.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便民商业设施,系国家给予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鼓励措施,草案将其扩大至所有公共停车场,与国家有关政策不符;2.为解决机动车停放的遮荫、降温问题并提高城市绿化率,建议对绿荫停车作出规定;3.草案规定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比例过于具体,难以适应电动汽车发展趋势,也不利于维护法规的稳定性;4.草案关于临时停车场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分散,建议修改;5.草案未对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作出规定,却设定了相应罚则,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1.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便民商业设施”修改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一种方式;2.参照《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建设规范和标准中增加关于绿荫停车的规定;3.删去草案规定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比例,将其修改为衔接性规定;4.将草案中的临时停车场规定修改整合成一个条款,从单位和个人、居住区业主、政府部门三个维度对临时停车场的设置作出规定;5.增设专条,对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作出规定。

四、关于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和单位提出:1.为了摸清城市停车资源底数,推进停车场信息化管理,建议增加关于停车资源调查和停车场数据库建设的规定;2.草案关于经营性停车场的备案规定,变相增设行政许可,建议删去;3.草案关于清理“僵尸车”的规定属于增设行政强制,无上位法依据,建议删除;4.草案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外,未对其他停车场的免费使用情形作出规定,建议修改;5.草案未对如何处理利用公共停车资源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作出规定,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1.增设专条,对停车资源调查和停车场数据库建设作出规定;2.删去草案关于经营性停车场的备案规定及相应罚则;3.将草案关于清理“僵尸车”的规定删除,增加规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连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设定相应罚则;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各类停车场免费停放情形作出具体规定;5.借鉴广州、徐州等城市立法经验,增加规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关于事中事后监管。有的单位提出:1.草案未规定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监管措施,建议修改;2.草案关于信用管理的规定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不符,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1.增设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条款;2.修改信用管理条款,并增加信用激励措施的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和单位提出,草案中的法律责任条款有的照抄上位法规定,有的与上位法规定不符,有的设定行政处罚不当,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1.对擅自交付使用、不按规定收费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将草案中的罚则修改为衔接性规定;2.对不符合建设规范和标准、不按规定备案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且没有必要设定行政处罚,将草案中的罚则删除;3.对停放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违反禁止性规定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但有必要设定行政处罚,参照相关规定对草案中的罚则进行修改;4.对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等违法行为,草案中的罚则与上位法规定不符,按照上位法规定进行修改;5.增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结构调整

根据以上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提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