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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关于《三亚市三亚河生态保护管理规定(草案)》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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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10:34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629日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

根据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安排,人大城建环保工委人民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亚市三亚河生态保护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步审。为了做好规定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城建环保工委提前介入法规的起草、调研和论证,今年2月至6月,积极与起草部门水务,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等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协调、讨论,做足基本功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联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进行实地调研,会同第三方专业法律机构开展提前预审,深入听取市、区人大代表和工委委员的意见建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反复探讨研究,提出了条修改意见、建议,大部分已被采纳吸收现将审意见报告如下:
    城建环保工委认为,随着三亚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在河(湖)生态保护管理上,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特别是《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高标准贯彻执行,我市主要河流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同时,从去年河道保护执法检查情况来看,三亚河作为三亚市的主要河流,污染破坏河道行为时有发生,部分监测断面水质难以稳定达标,保护治理难度较大。三亚河流经水源保护地、农业主产区和市中心城区,注入三亚港入海,其位置特殊、功能多样,而现行的条例缺少有针对性的监管和保护条款,为更好的开展三亚河生态保护管理工作,健全三亚河保护治理体系,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破坏三亚河生态的行为,打造我市河湖生态依法保护管理的标杆和样板,制定三亚河生态保护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非常迫切规定草案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有关精神,紧贴海南“三区一中心”建设的战略定位,充分结合了三亚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总体可行,建议本次会议予以审议。同时对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关于河口管理。规定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三亚河河口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三亚河河口治理、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工作”城建环保工委认为,三亚河河口是河道与海洋的结合部,为提高法规执行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市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市水行政部门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河口的保护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执法,完善制度、形成合力。同时,应根据三亚河河口的具体保护管理内容提出相应举措或作出具体规定,如:港口、码头、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管理在河口倾倒垃圾、渣土、废物限制措施等

关于经费保障。规定草案第五条第三款“市人民政府应当出台三亚河保护生态补偿办法,对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水、生态移民搬迁改造、水生态修复、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生态保护责任的重点区域给予生态保护补偿。”城建环保工委认为,生态补偿经费应明确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以落实经费保障。

关于法律表述。规定草案第十六条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作为本法规的处罚依据,其中第(五)项、第(六)项中均设定了“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城建环保工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规定上位法已有的内容,遵照执行即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时无需重复“责令停业关闭”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业”与“责令关闭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政处罚,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二者不可混同,建议对该处罚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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