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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关于《三亚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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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17:08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27日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主任   杨庆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人大城建环保工委人民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亚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城建环保工委提前介入法规的起草、调研和论证。今年7月至8月,城建环保工委积极与起草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等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协调、讨论,做足基本功,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法规草案稿进行逐条审查在此基础上,城建环保工委联合市人大常委法工委多次深入崖城名镇、保平名村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属地市人大代表和工委委员的意见建议,同时组织召开座谈会议,听取崖州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和名镇管委会专家的意见建议。城建环保工委就法规立法依据表述不准确、部门职责不明确、法律用语不规范、部分条款超出立法范围、部分条款表述与上位法不一致等多方面问题提出了二十条修改意见、建议,绝大部分已被采纳吸收现将审意见报告如下:
    城建环保工委认为,随着三亚市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上,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保存了一部分具有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建筑和文物遗迹。同时,也存在诸多认识理念和保护实践的误区,导致不少古村镇在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过程中被破坏甚至拆除。为了更好的开展三亚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体系,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破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行为,制定三亚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非常必要的、非常迫切的。条例草案贯彻了习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有关精神,紧贴海南“三区一中心”的战略定位,充分结合了三亚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总体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议。同时对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管理机构。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崖州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城建环保工委认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管委会办公室应明确设立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以便于协调管理。

二、关于经费保障。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建立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修缮和管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城建环保工委认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应明确以市级财政投入为主,并列入市财政预算。

三、关于立法范围。条例草案第第十五条规定“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地方特色的骑楼街区、建筑群等,应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会同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省人民政府申报为历史文化街区。”城建环保工委认为,在上位法中,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与历史文化街区为并列关系,超出立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立法范围,建议不再单列,并入历史文化名镇。

四、关于执法主体。条例草案第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三十九条规定“设计、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历史建筑修缮、迁移等活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城建环保工委认为,该两条款均涉及修缮、迁移历史建筑,但执法主体不统一、不明确,建议结合三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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