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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关于授权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草案)》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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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21:58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彭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查,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作出本决定的必要性

(一)设立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必要性。我市设立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是市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有关改革要求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创新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机制、提升城乡治理能力水平、更好服务基层群众、打造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标杆城市的重要改革举措。

(二)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必要性。根据我市现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模式的实际情况,为解决“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缺乏有效载体、村(居)民自治组织行政化倾向较为严重等问题,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三亚市完善社区治理机制试点方案》,明确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市、区两级下沉到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政务、健康、文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法律、教育科普等方面的基层服务及管理工作。

(三)将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定性为法定机构的必要性。鉴于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登记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符合省有关文件要求,登记为社会团体又不能承接行政管理职能,而法定机构具有既不属于体制内的机构又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限的特点,市人民政府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将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作为法定机构运行管理,并为其设立提供依据。

(四)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法规性决定的必要性。根据法律规定,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限,需要法律、法规的授权。为推动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保障市人民政府依法推进完善社区治理机制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应城乡社区治理需要的体制机制,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作出关于授权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限的法规性决定,是必要的。

二、草案的合法性

经审查,草案的内容未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可行的。

草案已经具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件,建议提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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