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首页>会议信息>常委会会议>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

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三亚市公园条例(草案)》的审查报告

【字体: 打印
2019-01-11 16:29

—— 201812月27日在市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尊敬的黄少文主任、张震华书记、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法工委认真研究,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三亚市公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立法的必要性审查对公园进行立法,一是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的精神,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确保我市的公园面积不再减少。二是为公园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对于公园管理方面,没有一部全国或者全省统一适用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我市政府性规章对公园管理也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公园管护中不断涌现新的问题,需要以立法的手段促进公园科学有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案的主要内容没有明显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草案关于对公园规划与建设、引导和促进公园事业发展,提高公园建设的水平与服务功能,对公园日常的保护和管理措施总体比较适当,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符合我市的实际,基本可行。

三、建议草案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修改完善:一是减少重复立法的情况。地方性法规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有几条立几条,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如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的工作开展监督,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形成决议等,已在《监督法》中明确规定,没有必要在地方法规中重复性规定,建议删减类似的重复性条款。二是突出公园服务于民的功能。法规的第三章中强调了管护,将公园的使用与管理混合在一块,淡化了公园为群众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意义,建议进一步完善法规结构,突出还绿于民、老百姓使用公园的目的三是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责。本法规中对公园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是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但法规中对于两单位的职责没有给予明确,容易造成管理混乱、互相推诿、法律责任难以落实。

四、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该议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一审后,由市人大法制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城建环保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018122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