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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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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3 10:29

2018年2月10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次会议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条 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选举、补选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6名;

补选三亚市人民政府市长1名;

选举三亚市监察委员会主任1名;

补选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名。

第四条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市长候选人、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可以是本届人大代表,也可以不是。

第五条 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缺席的代表不得委托投票。

第六条 本次会议补选三亚市人民政府市长、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采取等额选举方式进行,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

选举、补选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

选举三亚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第七条 本次会议选举的各项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20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提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由主席团负责书面向代表介绍情况;20名以上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由提名人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向主席团提出,由主席团将《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印发全体代表。

大会主席团把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等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预选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中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八条 主席团或者20名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各项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10日16:00。《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方为有效。

联合提名候选人的代表,可以是同一代表团的代表,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代表数中不包括被提名者本人。

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提名者如果要求撤回提名,应填写《撤回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交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后撤回。

如果联名的代表中有人向大会主席团要求撤回提名,坚持提名的代表已不足法律规定的人数,经大会主席团确认后,该项联名提名无效。

被提名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主席团应将情况向提名的代表说明,被提名人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九条 本次会议各项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一次进行。选举共印发选票1种,即: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三亚市人民政府市长、三亚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票。

第十条 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负责印制。候选人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以预选中得赞成票多少为序排列。

第十一条 填写选票一律用会议发的专用笔,涂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票面要清洁。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赞成的,将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长方形框涂黑;反对的,将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椭圆形框涂黑;弃权的,不涂任何符号。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他人必须先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反对,即先将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椭圆形框涂黑,然后在“另选人姓名”栏的长方形大框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每个长方形大框内只能填写1名另选人姓名,另选人姓名辨认不清的视为无效。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第十二条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人数和另选人的人数相加,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十三条 本次选举采用电子智能票箱计票系统计票。如果该系统出现故障,改由人工计票。

第十四条 本次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6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由主席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提名,并提交大会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从工作人员中指定,负责清点到会人数、发票、计票等选举事务。

第十五条 选举会场共设3台电子智能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前,由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投票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然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第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清点选票结果。根据清点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主席团依法确定选举结果,再由执行主席指定总监票人,向大会宣读候选人的得票数,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八条 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由主席团确定是否进行另行选举。需要另行选举的,由大会主席团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法律规定的最低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在选票上按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主席团依法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关于《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选举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8年2月8日在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

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秘书长  王裕雄

 

大会主席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本次会议的议程,结合本次会议选举工作的实际,大会秘书处草拟了《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就《草案》的重点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选举事项

根据会议议程,本次会议选举、补选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6名,补选三亚市人民政府市长1名,选举三亚市监察委员会主任1名,补选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名。

1、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委员24名,空缺5名,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因工作岗位调整而辞职或调离,又出缺5名,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空缺10名。市委同意,本次会议选举、补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6名。

2、市人民政府市长吴岩峻因调到省政协工作,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已决定接受其辞去三亚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亮因病去世。目前,市政府市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空缺,需要进行补选。

3、根据《决定》关于“……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规定,本次会议应选举产生三亚市监察委员会主任1名。

二、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必须是市人大代表的依据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草案》第四条规定,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关于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的法律依据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委员,市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选举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参照第二十二条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的规定进行提名。因此,《草案》第六条规定:本次会议补选三亚市人民政府市长、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采取等额选举方式进行;选举、补选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选举三亚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四、关于规定“投票选举时,参加投票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依据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参照这一规定,本次会议《草案》第五条规定:“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

《草案》中的其他内容,均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条文制定。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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