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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第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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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6 16:28 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1月20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上

 


 

大会主席团:

    我受市第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作关于《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月18日召开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各代表团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委召开了全体会议综合各代表团的意见进行讨论。

    在各代表团会议审议中,有代表认为:条例草案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中,“不同”这个词表述不准确。法制委会议认为,条例草案第四条的表述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条例草案第四条不予修改。对于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中国人大网、海南人大网……全文刊载……”,有代表认为,地方性法规不宜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刊载。法制委会议认为,上述的规定直接依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对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不予修改。

    综合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法制委认为:条例草案已经成熟,不再作修改。建议将条例草案直接作为草案表决稿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和草案建议表决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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