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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项经费支出项目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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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17:07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市人大为行政机关单位,下设办公室(调研室、秘书科、组织人事科、行政科、信访室)、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人员编制数41人,机关行政编制28人,工勤编制13人,常委会领导7人(不占编),军转干部16人(不占编)。现有人数67人。其主要职责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等。

   (二)项目立项情况

    1、项目的实施依据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新的立法法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十九大报告强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海南省第七次党代会强调 “全面深化法治海南建设……用好地方立法权和经济特区立法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健全与国际旅游岛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架构。”

    2、项目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绩效标准的设定情况

    (1)绩效目标

    评价要点:

    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市委决策;

    ②是否与项目实施单位或委托单位职责密切相关;

    ③项目是否为促进法治工作的发展所必需;

    ④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

    (2)绩效指标

    评价要点:

    ①是否设立了绩效目标,是否将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

    ②是否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

    ③是否与项目年度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

    ④是否与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3)绩效标准的设定

  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是以结果为导向的财政支出管理模式。绩效评价标准主要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其他标准等。结合项目的特点,确定此次绩效评价指标标准为历史标准。

    3、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1)项目主要以年度立法项目《三亚市爱国卫生条例》和《三亚市烟花爆竹销售与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的调研活动以及聘用与立法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专业性较强的高素质立法工作人员的事项为主,主要用途是开展和立法工作直接相关的活动,比如赴外地进行立法调研费用和聘用立法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等等。

    2)项目主要内容是赴厦门、无锡、宁波、昆明等地进行学习考察调研,学习了厦门和无锡两市对烟花爆竹的立法经验,学习了宁波、昆明的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的立法经验;支付聘用的立法工作人员法学硕士陈丽繁同志的薪酬。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日常工作的支出等等。

    4、项目申报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论证过程。

   《三亚市烟花爆竹销售与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初期的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并报市委审定的我市的六个立法项目之一,该六个立法项目的确定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要求,项目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三亚市烟花爆竹销售与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在2017年进行立法,它对于规范我市城市管理、减少噪声和空气污染,实现世界级滨海旅游城市的建设具有明显的必要性;《三亚市爱国卫生条例》是2017年围绕着市委的中心工作“巩卫”工作而确定的年度立法项目,该立法项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委审定;该立法作为我国各个城市获得“卫生城市”称号的必需考核指标之一,其立法必要性不言而喻。

    二、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一)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安排落实、总投入等情况

    2017年人大常委会立法专项经费财政拨款90万元,全部为市财政资金,从市政建设配套费中安排落实。

   (二)项目资金(主要是指财政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分析。

该项目实际总资金为90万元,实际到位为90万元,到位率达100%。资金拨付与使用有完整的审批流程和手续,制定了相应的财务监控机制,采取了相应的财务检查等必要的监控措施及手段。截止20161231日,实际使用经费22.74万元,存转67.26万元,预算执行率25.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见附表。

   (三)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管理严格依照《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并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项目的重大开支经过评估论证,资金的支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支出依据不合规、虚列项目支出,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情况,不存在超标准情况。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一)项目组织情况:2017年,《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最终审议、报请批准和颁布实施没有委托其他单位参与,没有项目支出;两次外出的立法调研和聘用人员的经费支出属于一般项目支出,不需经过招投标和验收等环节。

   (二)项目管理情况:上述经费的支出都是常规性,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程序办理,完全接受会计部门监管。

    四、项目绩效情况

   (一)资金使用的预期绩效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项目绩效目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总目标(长期绩效目标):按照法律规定,认真行使地方立法权,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五位一体”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指导,加强立法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二是阶段性目标(年度绩效目标):主要是审议3部法规,即完成《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最后审议并按程序报请批准和颁布实施;完成《三亚市烟花爆竹销售与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和《三亚市爱国卫生条例》的第一次审议。2017年的资金使用主要体现在阶段性目标,主要是立法调研工作等等,这作为我市的2017年度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立法工作的保障。通过立法调研,调研组掌握了很多重要的立法经验,为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立法工作:完成了《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最终审议并按程序报请批准和颁布实施 ;立法调研工作基本上达到目的,增强了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各项决策的科学性和立法质量的提高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对《三亚市烟花爆竹销售与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和《三亚市爱国卫生条例》完成了第一次审议,实现了绩效目标。

    2、聘用的立法工作人员的薪酬支出:所聘用的立法工作人员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A证),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其为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提供了专业化的支持,甚至在不少方面,其工作是一般工作人员不可替代的,较好地完成了绩效目标。

    3、其他日常工作的绩效目标。对于其他日常工作,也按照一定的程序开展,对资金的使用也按照节约、高效等原则进行,较好地完成了绩效目标。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项目预算执行率完成不够理想。项目预算90万元,实际执行22.74万元,预算执行率25.3%。影响项目预算执行的主要原因:一是原聘请3名专职立法人员,因某些原因,现只留有一名。因此外聘人员工资这笔经费支出比预算经费减少了20余万;二是专项工作经费的预算支出还不够精细,预算项目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情况。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制定预算时2017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还不是十分明确,工作筹划尚未完成,因而造成预算跟实际支出有一些偏差。

   (二)地方立法在法规立项和环节上有待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的主导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我市地方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工作制度和立法程序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人大应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一是立法项目,大多来自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来自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的情况相对较少。二是法规起草,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组织起草,人大提前介入的作用不够明显。三是法规审议,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质量不高。四是法规修改,存在立法协调难、意见吸收标准不科学等问题。

   (三)立法人才短缺、立法能力不足。由于全省行政编制吃紧等客观原因,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机构的组建和立法队伍的建设存在的问题较突出。目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既承担立法工作职责,又承担内务司法工作职责,在有地方立法权之前,法工委承担内务司法职责。地方立法权增加以后,法工委没有增加专职立法行政编制、没有新设内司委,目前专职立法行政编制为零。法工委共五人,三人是法律科班出生(两位从事立法工作,另外一位被抽调承担其他工作任务),另外非法律专业的两人中一人主要从事宏观管理工作,另外一位主要从事内务司法工作。也就是说,目前主要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只有两人。这和张德江委员长在2015年在全国地方立法第二十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所要求的的设区市专职立法队伍不少于10人的要求相差甚远。在这种背景下,由于立法工作人员的紧缺导致难以确保立法工作的顺利完成,立法预算经费的使用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钱花不完”和“事做不完”的情况发生)。因此,大力引进立法人才、确保立法工作正常进行势在必行。

   (四)绩效管理的认识不足。需进一步深化、完善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促进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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